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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日前,經中共中央批准,中央組織部發出通知,印發《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(任職)問題的意見》。《意見》以《中華人民共室內裝潢和國公務員法》《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,在以往政策規定的基礎上,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(任職),進一步規範完善管理制度,體現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。
   未退好房網休幹部禁在企業兼職
   《意見》規定,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(離)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(任職)。對辭去公職或者退(離)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(任職)必須從嚴掌握、從嚴把關,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(任職)的,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。辭去公職或者退(離)休後3年內,不得到本人原任汽車借款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兼職(任職),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。
   《意見》明確,辭去公職或者退(離)休後3年內,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外的企業兼職(任職)的,支票貼現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,由擬兼職(任職)企業出具兼職(任職)理由說明材料,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徵得相應的組織(人事)部門同意後,方可兼職(任職)。辭去公職或者退(離)休3年後到企業兼職(任職)的,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,由擬兼職(任職)企業出具兼職(任職)理由說明材料,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(人事)部門備案。
   專家解讀
   幹部兼職支票貼現造成負面社會影響
   “現實中,一些退出現職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或任職,造成了負面的社會影響。”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表示,此次下發的《意見》已經明確規定,這些幹部也不得在企業兼職或任職,堵嚴了“口子”。
   再對照中紀委於2008年下發的文件,不難發現,該文件僅就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(離)休後擔任上市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、獨立監事作了規範,對其他黨政領導幹部在其他企業兼職(任職)未作規定。而此次下發的《意見》對辭去公職或者退(離)休後的所有黨政領導幹部到各類企業兼任(擔任)各種職務的行為統一作了規範,填補了此前的又一項政策空白。
   在企業兼職不得領取報酬
   《意見》提出,凡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,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、獎金、津貼等報酬,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;兼職不得超過1個;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,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,連任不超過兩屆;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。凡按規定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,應當及時將行政、工資等關係轉入企業,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,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。不得將行政、工資等關係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(離)休;在企業辦理退(離)休手續後,也不得將行政、工資等關係轉回黨政機關。即黨政領導幹部不得“兩頭占”,不能既保留公務員身份及相關待遇,又在企業領取報酬。
   《意見》強調,要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(任職)期間的管理。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(任職)的黨政領導幹部,要嚴格遵紀守法,廉潔自律,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。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、是否取酬、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,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如實報告單位組織。
   專家解讀
   幹部兼職管理制度化規範化
   專家表示,以往文件主要對不得兼職(任職)的情況和兼職審批的程序作了規定,但對經批准兼職(任職)的黨政領導幹部在兼職(任職)期間的管理沒有規定,一些幹部違規取酬,組織上也不知情。
   “針對這種情況,《意見》新增加的這些明確要求,將領導幹部兼職期間的管理進行了制度化、規範化。”中央黨校教授戴焰軍說。
   限期對幹部兼職進行清理
   《意見》要求,要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兼職(任職)進行清理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《意見》規定,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(任職)情況進行一次摸底排查,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。清理工作完成後,如再發現黨政領導幹部有違規在企業兼職(任職)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的行為,一經查實,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。
   《意見》同時要求,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《意見》精神,按照幹部管理權限,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辦法,加強對各級各類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(任職)的規範管理。
   專家解讀
   嚴查清理防問題出現反覆
   2004年,中組部下發《關於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》後,全國就曾對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過一次大規模的清理。
   在那次清理工作中,全國按照規定應當進行清理的8400餘名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中,共有8000餘名辭去或被免去所兼職務。
   “不過,當時清理的主要對象是現職的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,未涉及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(離)休手續、辭去公職或者退(離)休的黨政領導幹部,以及縣處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。”辛鳴說,而且,從2004年至今已經過去將近十年,其間也有一些反彈的情況。
   本次下發的《意見》再次要求,“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兼職(任職)進行清理”,“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”,清理工作完成後,如再發現違規兼職、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等現象“一經查實,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”,防止問題出現反覆。
   “管好幹部隊伍,制度是根本。”戴焰軍說,“《意見》的出台表明,我們黨正是在制度的執行實踐中,及時發現問題,及時解決問題,使制度更具針對性、更具操作性、更具實效性,從而不斷增強廣大幹部群眾對制度建設的信心。”
   (據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)  (原標題:黨政幹部在企業兼職不得領取報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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